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1年度,153號
TCHM,101,附民上,153,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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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松喜
訴訟代理人 詹國裕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松輝
訴訟代理人 王雲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松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湖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詹松喜詹松輝求為判決:被告等應賠償原告 新台幣(下同)43萬8355元,及自被告詹松麟受領補償金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詹松麟與原告 詹松輝詹松喜共有之門牌南投市○○路○段831號未辦理保 存登記之房屋位在祭祀公業詹貪公嘗所有坐落南投市○○○ 段66地號土地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於民國95年7月間,與 被告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晨公司)合作,在 上揭土地上辦理都市更新,而拆除上揭土地上所有房屋,詹 松麟明知上開房屋係其與詹松輝詹松喜所共有,應有部分 各為3分之1,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徵得詹松輝、詹 松喜同意,逕以其自己之名義,同意祭祀公業詹貪公嘗拆除 上開房屋,復於宏晨公司至上開房屋進行拆除補助金估價時 ,佯稱上開房屋係其所有,致宏晨公司陷於錯誤,誤認上開 房屋係詹松麟所有,而在該公司所製作之南投市三塊厝祭祀 公業詹貪公嘗都市更新案用地建築改良物調查表、詹貪公嘗 都市更新建物拆除補助明細表、祭祀公業拆遷補助名冊載明 上開房屋之建物所有權人為詹松麟詹松麟因而向宏晨公司 及祭祀公業詹貪公嘗詐得應支付予詹松輝詹松喜之43萬83 55元拆遷補助金;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 之證據。




二、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詹松麟在刑 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為。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詹松喜詹松輝告訴被上訴人詹松麟詐欺取財案件業已諭知被告詹松麟無罪在案(原審100年度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經審理後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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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