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進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進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