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子建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
聲付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子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凃子建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1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