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聰林 原名黃正.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6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聰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聰林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2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