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璦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
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璦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璦寧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69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