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資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
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資文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許資文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 所涉傷害致重傷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 ,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羈押原因與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尚屬有間,是其羈押原因不存 在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尚無不 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