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665號
TCHM,101,上訴,1665,2012101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素陵
指定辯護人 原審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69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素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 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 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 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 69號),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即被告陳素陵所具之刑事上 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至今仍未補提出),依「 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刑事訴訟法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 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請向本院提 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