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931號
TCHM,100,上易,931,201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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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卿華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徐祐偉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36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第49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梁卿華共同連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梁卿華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並受僱於曾永興 (另檢察官偵辦中)所開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代理申請土 地登記事項;曾永興則係長期與巫國想(另由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審理中)配合之地政士。緣於民國(下同)92年間,巫 國想因受吳月仁蔡啟誠黃森義等人委託及本身,欲購買 公共設施保留地(含道路用地),以便將該等公共設施保留 地,或捐贈予國家,或作為個人投資理財,以達節稅之目的 ,遂委託林耀通以其名義購買陳世輝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 (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下同)華城段675、876、876 之 1、87 6之4、876之5地號及臺中縣大里市○○○段152之274 地號等6筆土地(下稱臺中縣大里市土地),陳世輝出賣上 開臺中縣大里市土地時,依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然因土地 增值稅高達新臺幣(下同)529萬3177元,遂要求改由巫國 想負擔土地增值稅,並於雙方所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載明之 。巫國想購買上開土地時,係委由曾永興代理申辦上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曾永興再將此事交由梁卿華負責辦理 ,並指導梁卿華辦理下列相關事宜,梁卿華接辦後,與巫國 想、曾永興等人謀議以建立假共有關係及共有物分割創造之 方式,以達遞延土地增值稅之繳納或節稅之目的,而共同基 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巫國想出面 租用戴睿辰所有坐落臺南縣關廟鄉(現改制為臺南市關廟區 ○○○段347之3地號農地(下稱龜洞段農地),於戴睿辰對 渠等操作手法缺乏認識之情況下,與戴睿辰約定租期3個月



,租金12萬元,以買賣方式將上開龜洞段農地移轉登記予巫 國想所指定之人,於3個月租期屆滿後,再將上開龜洞段農 地移轉登記於戴睿辰名下,並委託對渠等操作手法缺乏認識 之情況下之林耀通,由梁卿華陪同林耀通(即巫國想之代理 人)於92年7月19日與亦對渠等操作手法缺乏認識之陳瑞庭陳世輝之父)簽訂上開臺中縣大里市土地買賣契約,陳世 輝對渠等操作手法缺乏認識之情況下,於空白土地登記申請 書上用印及提供6份印鑑證明,再由梁卿華配合巫國想陸續 代理申辦下列土地登記事項:
(一)梁卿華明知陳世輝就登記洪仲輝名下坐落彰化縣二林鎮○○ 段萬興小段465地號及彰化縣二林鎮○○段柳子溝小段42 之 206地號等2筆土地,並無與蔡啟誠吳月仁黃森義等人成 立共有關係之真意,竟於92年8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彰 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上開2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 各3872/900000、449210/900000、297959/900000、148959/ 90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蔡啟誠吳月仁黃森義 等人,並於同年月13日完成登記,藉以建立假共有關係,使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 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梁卿華明知陳世輝就其所有上開臺中縣大里市○○段675 、 876、876之1、876之5地號等4筆土地,並無與吳月仁、黃森 義、蔡啟誠等人成立共有關係之真意,竟於92年8月22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現改制為臺中市大 里地政事務所,下同)申請將上開華城段675、876之5地號 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49870/50000、45/50000、 44/50000、41/5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吳月仁、蔡 啟誠、黃森義等人,及將上開華城段876地號、876之1地號 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599961/600000及13/600000 ,分別移轉登記予吳月仁蔡啟誠黃森義等人,並均於同 年月26日完成登記,藉以建立假共有關係,使臺中縣大里地 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 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 管理之正確性。
(三)梁卿華明知陳世輝就其所有上開臺中縣大里市○○○段152 之274地號土地,並無與吳月仁黃森義蔡啟誠等人成立 共有關係之真意,竟於92年8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 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上開番子寮段152之274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應有部分3005/700000、348767/700000、231732/700 000、116496/70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吳月仁、黃



森義、蔡啟誠等人,並於同年月26日完成登記,藉以建立假 共有關係,使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開 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 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梁卿華明知陳瑞庭就其子陳世輝所有上開臺中縣大里市○○ 段876之4地號土地,並無與王世梧、郭韶生、張佑安、簡紋 如、黃立昌等人成立共有關係之真意,竟於92年8月22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上開華城段87 6之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39477/800000、124447/800 000、82698/800000、61194/800000、24467/800000、46771 7/80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瑞庭王世梧、郭韶生、張佑 安、簡紋如、黃立昌等人,並於同年月26日完成登記,藉以 建立假共有關係,使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 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 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再經 巫國想買下並贈與其子巫文傑
(五)梁卿華明知陳世輝就上開龜洞段農地,並無與吳月仁、黃森 義、蔡啟誠等人成立共有關係之真意,竟於92年9月1日以買 賣為原因,向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現改制為臺南市歸仁 地政事務所,下同)申請將上開龜洞段農地之所有權應有部 分129/30000、14974/30000、9932/30000、4965 /30000 , 分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吳月仁蔡啟誠黃森義等人,並 於同年月4日完成登記,藉以建立假共有關係,使臺南縣歸 仁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 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六)梁卿華明知陳世輝陳瑞庭就上開土地,並無與吳月仁、黃 森義、蔡啟誠等人【即一(一)至(三)及(五)】或王世梧、郭 韶生、張佑安、簡紋如、黃立昌等人【即一(四)】為共有物 分割之真意,竟於92年9月12日以共有物分割為原因,向臺 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土地進行合併分割,並於同 年月18日由陳世輝單獨取得上開龜洞段農地、大里市○○○ 段152之274地號;於同年月19日由陳世輝單獨取得二林鎮○ ○段萬興小段465地號及柳子溝小段42之206地號土地;於同 年月18日由吳月仁單獨取得上開大里市○○段675、876 、8 76之5地號等3筆土地;於同年月18日吳月仁黃森義、蔡啟 誠共同取得上開大里市○○段876之1地號土地,及於同年月 29日由陳瑞庭取得上開大里市○○段876之4地號土地,而為 共有物分割移轉登記,藉以造成土地共有人所有權移轉予其 他共有人之假象,使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



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 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七)梁卿華,明知陳世輝就上開龜洞段農地【即一(六)由陳世輝 單獨取得之龜洞段農地】,並無與梁卿華林阿平林宜人李文璋(起訴書誤載為李文彰)等人成立共有關係之真意 ,又於92年10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 所申請將上開龜洞段農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0271/800000、 739 495/800000、3287/800000、46947/800000,分別移轉 梁卿華林阿平林宜人李文璋等人,而於藉以建立假共 有關係,使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開事 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 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世輝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而同法 第159條之1第2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該被 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 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 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 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但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始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16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 陳世輝於98年7月28日、同年9月14日、同年12月29日及99年 7月12日偵訊時所為陳述,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而其於偵訊時所為陳述,檢察官未依法定證人 作證程序令其具結,揆諸上開說明,均無證據能力。(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 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 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 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 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 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 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



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查證人陳世輝於99年4月16日接受 檢察官訊問時,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證述,依法須負偽 證罪之刑責,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條件,並無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前開證人於 偵訊作證時之外部情況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參酌證人陳世 輝於偵查中雖未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詰問,惟被告及其 選任辯護人已於原審審理中對證人陳世輝當庭及先前之陳述 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對證人陳世輝詰問 之機會,則證人陳世輝於99年4月1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 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證人陳 世輝於99年4月1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自得作為 證據。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證人陳瑞庭戴睿辰蔡啟誠林耀通巫國想等人於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以下本件認定 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及其 辯護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 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對於其受曾永興之指導辦理 ,接受巫國想之委託,而以上開方式申辦上開土地登記等客 觀事實等,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 項之犯行,辯稱:(一)本件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內容,其 中第5點第4項前段:「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有關權利人名 義,得由甲方自訂。乙方(即陳世輝、代理人陳瑞庭)絕無 異議。」及第11點第3項:「本買賣契約賣方同意買方以任 何方式移轉本不動產標的物之產權,於移轉過程中如有產生 各項稅費及規費與賣方無關。」及第11點第4項:「買方在 移轉不動產標的產權期間,若約定以賣方之名義取得不動產 權則實際上此產權歸屬買方所有,賣方絕不得異議;否則賣 方須賠償買方損失。」足見其於本件買賣中僅係依據前開契 約內容辦理過戶登記,其所為之上開申辦、登記方式,業經 由林耀通陳瑞庭解說、審閱上開買賣契約書後,於其上簽 名,即係已概括授權,而陳瑞庭陳世輝之代理人該效力並 應及陳世輝本人,是其上開所為移轉登記行為,均為陳世輝



所知悉,並無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情。 (二)本案被告所辦理關於巫國想陳世輝等人不動產過戶 程序,係為「通謀虛偽」之移轉物權行為,其類型與「借名 登記」類似,應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經查:
(一)被告梁卿華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並受僱於曾 永興所開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為 稅捐稽徵法所規定執行業務之合法代理人,陸續代理申辦下 列土地登記事項,並受曾永興指導辦理等情,下列事證可資 證明:
1.被告梁卿華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乙節,有被告 所提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梁 卿華於99年4月16日偵訊時供稱:「(92年間7月間有無受告 訴人委任辦理其名下所有臺中縣大里市○○段675、876、87 6之1、876之4、876之5地號及臺中縣大里市○○○段152之 274地號土地出售於巫國想之過戶事宜?)92年間7月間伊受 僱於曾永興代書,這個案件是曾永興接的,承辦人掛伊的名 字,伊有實際處理,簽約及送件是伊處理」等語(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489號偵查卷第54頁)、 於本院供承略以:本案申辦方式及分割共有物之公告現值算 法,是向曾永興請教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2頁反面、204頁 反面)。足見被告梁卿華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並受僱於曾永興所開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代理申請土地 登記事項,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執行業務之合法代理人,於 本案並受曾永興指導辦理。
2.被告梁卿華於92年8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彰化縣二林地政 事務所申請,將登記洪仲輝名下(原持分為1/1),坐落彰 化縣二林鎮○○段萬興小段465地號及彰化縣二林鎮○○段 柳子溝小段42之206地號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872 /900000、449210/900 000、297959/900000、148959/90000 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蔡啟誠吳月仁黃森義等人 ,並於同年月13日完成登記,使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為形 式審查後,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 記謄本上等情,有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於99 年9月29日以 二地一字第0990006383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見原審卷一第23 至36頁)及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見偵續卷145- 149頁)。
3.被告梁卿華於92年8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縣大里地政 事務所申請,將登記陳世輝名下(原持分為1/1),坐落臺



中縣大里市○○段675、876之5地號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 部分各49870/50000、45 /50000、44/50000、41/50000,分 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吳月仁蔡啟誠黃森義等人,及將 上開華城段876地號、876之1地號等2筆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 分各599961/600000及13/ 60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吳月仁蔡啟誠黃森義等人,並均於同年月26日完成登記,使臺 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等情,有臺中縣大里地政 事務所於99年2月25日以里地登字第0990001782號函檢送土 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 等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續字 第496號偵查卷第74至104頁)。
4.被告梁卿華於92年8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縣大里地政 事務所申請,將登記陳世輝名下(原持分為1/1),坐落臺 中縣大里市○○○段152之27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 3005/700000、348767/0000000000 00/700000、116496/700 00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世輝吳月仁黃森義蔡啟誠等 人,並於同年月26日完成登記,使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 形式審查後,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 登記謄本上等情,有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99年10月11日 以里地登字第0990012490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 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原 審卷一第55至61頁)。
5.梁卿華於92年8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 所申請,將登記陳世輝名下(原持分為1/1),坐落臺中縣 大里市○○段876之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39477/8000 00、12 4447/800000、82698/800000、61194/800000、2446 7/80000 0、467717/80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陳瑞庭、王世 梧、郭韶生、張佑安、簡紋如、黃立昌等人,並於同年月26 日完成登記,使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 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其後 再經巫國想買下並贈與其子巫文傑等情,有臺中縣大里地政 事務所於101年4月19日以里地一字第1010004475號函檢送之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全部異動索引、92年月起迄今之歷次 異動清冊等在卷可稽。
6.被告梁卿華於92年9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南縣歸仁地政事 務所申請,將登記戴睿辰名下(原持分為1/1),坐落臺南 縣關廟鄉○○段347之3地號農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9/3000 0、14974/30000、9932/30000、4965 /30000,分別移轉登 記予陳世輝吳月仁蔡啟誠黃森義等人,並於同年月4



日完成登記,使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將上 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等情, 有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於99年1月18日以所登記字第09900 00494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書、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在卷可稽(見上開98年度偵續字第 496號偵查卷第58至71頁)。
7.被告梁卿華陳世輝陳瑞庭就上開已形成共有之土地(即 2-6),於92年9月12日以共有物分割為原因,向臺中縣 大里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土地進行合併分割,並於同年月 18日由陳世輝單獨取得上開龜洞段農地、大里市○○○段 152之274地號;於同年月19日由陳世輝單獨取得二林鎮○○ 段萬興小段465地號及柳子溝小段42之206地號土地;於同年 月18日由吳月仁單獨取得上開大里市○○段675、876、8 76 之5地號等3筆土地;於同年月18日吳月仁黃森義蔡啟誠 共同取得上開大里市○○段876之1地號土地,及於同年月29 日由陳瑞庭取得上開大里市○○段876之4地號土地,而為共 有物分割移轉登記,使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 ,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 等情,有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99年2月25日以里地登字 第0990001782號函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等影本(見上開98年度偵續字第 496號偵查卷第106至172頁)及臺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於101 年4月19日以里地一字第1010004475號函檢送之土地登記公 務用謄本、全部異動索引、92年月起迄今之歷次異動清冊等 在卷可稽。
8.被告梁卿華於92年10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向臺南縣歸仁地政 事務所申請,將登記陳世輝名下上開龜洞段347之3地號農地 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0271/800000、739495/800000、3287/80 0000、46947/800000,分別移轉登記予其本人、林阿平、林 宜人、李文璋等人,使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為形式審查後 ,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等情,有臺南縣歸 仁地政事務所於99年1月18日以所登記字第0990000494號函 檢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土地所 有權狀等影本在卷可稽(見上開98年度偵續字第496號偵查 卷第41至57頁)。
(二)巫國想因受蔡啟誠吳月仁黃森義等人委託及基於其個人 投資理財之目的,出面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含道路用地), 遂委託林耀通以其名義購買陳世輝所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 ○段675、876、876之1、876之4、876之5地號及臺中縣大里 市○○○段152之274地號等6筆土地,並約定由巫國想負擔



土地增值稅。而巫國想委託曾永興代理申辦上開土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宜,曾永興再將此事交由被告梁卿華負責辦理, 陳世輝遂依被告梁卿華要求於空白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用印並 提供6份印鑑證明。且證人巫國想出面租用戴睿辰所有坐落 臺南縣關廟鄉○○段347之3地號農地,約定租期3個月,租 金12萬元,以買賣方式將上開龜洞段農地移轉登記予其指定 之人,於3個月租期屆滿後,再將上開龜洞段農地移轉登記 於戴睿辰名下等情,有下列事證為憑:
1.證人即告訴人陳世輝之父陳瑞庭於98年9月14日偵訊時具結 證稱:「(是否認識梁卿華?)認識,他幫伊寫土地買賣契 約書,買賣伊兒子陳世輝名下6筆土地。是要請梁卿華替伊 兒子賣這6筆土地。」、「(你兒子陳世輝是否全權委託你 處理你所述6筆土地買賣事宜?)是。」、「(該6筆土地是 否為臺中縣大里市○○段675、876、876之1、876之4、876 之5地號及臺中縣大里市○○○段152之274地號?)是。」 、「(簽約當時是否梁卿華到你家,你在場?)是。」、「 (梁卿華有無告訴你因為增值稅問題,要用陳世輝名義買其 他土地來節稅?)伊是單純委託被告買賣土地。」等語(見 上開98年度偵字第15489號偵查卷第58至59頁)。2.證人即告訴人陳世輝於99年4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梁卿華有無告訴你為何要用6張印鑑證明?當初梁卿華是如 何說的?)他沒有講,伊想說有6筆土地,在合約書裡面有 寫巫國想要過戶給誰,可以由他們指定,林耀通他們要求 要6張印鑑證明,因為他們要過戶給幾個人伊不知道。」、 「(林耀通是誰的代書?)他不是代書,他是巫國想委託來 買伊的道路用地。」、「(你是不是有告訴梁卿華不願意繳 納土地增值稅?)沒有,因為伊賣的價格很低,買方說要負 責,所以合約書有寫增值稅由買方負責,因為增值稅要500 多萬元,伊個人只有拿到83萬多元,怎麼可能還負擔增值稅 。」、「(梁卿華有無告訴你出賣臺中縣大里市○○段675 地號等6筆土地之土地增值稅金額?)當時沒有講。」、「 「(為何最後你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就可以過戶?)契 約約定是由買方負責繳納。」、「(梁卿華拿不動產移轉 登記契約書及共有物分割契約書給你蓋章?)是的,但是是 空白的,因為伊信任他是專業。」、「(你怎麼敢在空白的 契約書上蓋章?)伊是信任他,沒有注意」、「(林耀通是 不是有跟你說為了不要繳增值稅,所以會過一些土地到你名 下?)完全沒有..。」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續字第496 號偵查卷第234頁)。
3.證人巫國想於99年7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是不是



有跟陳世輝購買臺中縣大里市○○段675、876、876之1、87 6之4、876之5地號土地及臺中縣大里市番子寮152之274 地 號土地?)這些土地是朋友黃森義吳月仁蔡啟誠委託伊 找地,伊透過林耀通幫忙找地,伊沒有見過地主陳世輝,也 沒有去簽約,簽約時是林耀通幫伊代簽的。」、「(黃森義吳月仁蔡啟誠購買這個地做何用?)他們當時是要捐地 給國家沒錯,因為這些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政府 應該徵收但是沒有徵收,可能是陳世輝的爸爸認識林耀通, 就告訴林耀通要賣這些地,林耀通就告訴伊,剛好伊的朋友 要買地,所以就介紹他們買。」、「(你當時配合的代書是 否曾永興代書?)是的,當時伊買賣土地都是委託曾永興幫 忙處理。」、「(所謂共有物分割方式辦理過戶,具體要如 何做?)這個要問代書,代書叫伊再買土地配合互相過戶的 方式。」、「(後來這個蔡啟誠黃森義吳月仁買到這個 陳世輝這些土地後,是否有把這些土地捐贈給國家?)有, 是捐給國家,這樣才不用繳土地增值稅。」、「(所以你在 買陳世輝這6筆土地之前,你就要建立共有物分割的方式過 戶的土地已經找好了?)應該是差不多那個時候。一定是先 送這些土地出來評估後,代書說要這些文件,伊才會去準備 。」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續字第496號偵查卷第246至247 頁)。
4.證人蔡啟誠於99年4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認 識陳世輝?)不認識。」、「(你跟吳月仁黃森義彼此間 認識嗎?)都不認識。」、「(你是否有向戴睿辰購買關廟 鄉○○段347之3地號農地?多少價格?)伊不清楚,伊是委 託巫國想,整個事情的處理伊都不知道。」、「(為何要共 同購買該農地?)是要抵稅用的。」、「(為何又做共有物 分割登記,將該土地變成陳世輝單獨所有?)伊不清楚,全 部都是巫國想在處理。」、「(如何支付價金?)巫國想辦 好後通知伊,金額多少伊忘記了。」、「(你有向陳世輝購 買大里市○○段675、876之5地號土地?)跟誰買伊不知道 ,後來辦好巫國想有寄權狀給伊。」、「(你有向陳世輝 購買大里市○○段876、876之1地號土地?)整個伊不清楚 。」、「(你是不是巫國想的人頭?還是向巫國想購買上 開土地再捐出節稅?)伊委託巫國想辦,買地贈與國家以節 稅的事情。」、「(提示大里地政事務所關於華城段675地 號等4筆土地不動產移轉登記資料案卷,你有提供印鑑證明 之印鑑給梁卿華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有何意見?)當時如 何處理伊不清楚,整個細節伊已經忘記了。」等語(見上開 98年度偵續字第496號偵查卷第237頁)。



5.證人戴睿辰於99年4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見過陳 世輝嗎?)沒有。」、「(你有出售關廟鄉○○段347之3地 號農地予陳世輝等人?)伊知道是由梁卿華處理,當時梁卿 華跟伊聯絡後,伊將所有資料交給他辦理過戶事宜,當時是 巫國想來找伊買這塊農地。」、「(出售價格?)忘記了, 實際伊並沒有拿到什麼錢,約400、500萬元左右。」、「( 如何收取價金?)伊沒有收到錢,因為他們說給伊一筆金額 ,在農會有貸款,他們說要跟伊租這塊地,但是用買賣的方 式,先把伊的土地過戶出去3個月,3個月後再過戶到伊名下 。當時跟伊租這塊地是12萬元,錢是巫國想給伊的。」、「 (你跟巫國想訂的買賣契約?)都已經丟掉了。」、「(所 以巫國想實際是跟你租這塊土地3個月,費用12萬元,你實 際根本沒有賣這塊土地?)是的,這個可以查地籍資料,這 塊地在3個月後又過戶到伊的名下。」、「(你跟巫國想有 無簽租約?)有,都已經丟掉了,因為是5、6年前的事情。 」、「(你認識庭上的蔡啟誠?)不認識。」、「(巫國想 如何支付12萬?)他是拿現金給伊。」等語(見上開98年度 偵續字第496號偵查卷第236至237頁)。雖證人巫國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347之3地號農地,其 是以買賣附買回之方式為之,即先過戶給伊,如果沒有辦法 貸款的話,土地要還給他即戴睿辰等語(見本院卷第140 頁 ),惟證人巫國想上開證述,非惟與證人戴睿辰不符,且與 上述關於此部分之登記情形亦不相符,再參與出租與買賣附 買回等二種方式,態樣各別、交易金額亦相差甚鉅,茍此部 分係以買賣附買回之方式為之,豈可能無任何大筆金額之交 付,況此部分被告採用之過戶為共有、再予分割之手法,與 以上各筆土地間之手法大致相符,在在均與證人巫國想上開 證述不符,足徵證人戴睿辰上開證述並非虛妄,而證人巫國 想此部分之證述,則不足採信。
6.巫國想林耀通代理於92年7月19日與陳瑞庭簽訂土地買賣 契約書,約定由巫國想陳瑞庭購買包含登記陳瑞庭名下坐 落臺中縣大里市○○段422、497、624、747、624之1地號及 臺中縣大里市○○段683地號等6筆土地,及登記陳世輝名下 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675、876、876之1、876之4、876 之5地號及臺中縣大里市○○○段152之274地號等6筆土地 ,有關買賣之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責,並由陳世輝提供6份 印鑑證明予梁卿華等情,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切結書等影 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98年度偵字第15489號偵查卷第8 至18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再者,上 開土地中之臺中縣大里市○○○段152之274地號土地及臺



中縣大里市○○段876之4地號土地,最終登記為巫國想及 其子巫文傑名下,顯然巫國想除受吳月仁蔡啟誠、黃森 義之委託及配合被告辦理外,並有以個人理財之目的而出 面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7.綜上,足認巫國想因受蔡啟誠吳月仁黃森義等人委託及 基於其個人投資理財之目的,出面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含 道路用地),遂委託林耀通以其名義購買陳世輝所有坐落臺 中縣大里市○○段675、876、876之1、876之4、876之5地號 及臺中縣大里市○○○段152之274地號等6筆土地,並約定 由巫國想負擔土地增值稅。而巫國想委託曾永興代理申辦上 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曾永興再將此事交由被告梁卿 華負責辦理,巫國想亦配合被告辦理,陳世輝遂依被告梁卿 華要求於空白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用印並提供6份印鑑證明。 且證人巫國想出面租用戴睿辰所有坐落臺南縣關廟鄉○○段 347之3地號農地,約定租期3個月,租金12萬元,以買賣方 式將上開龜洞段農地移轉登記予其指定之人,於3個月租期 屆滿後,再將上開龜洞段農地移轉登記於戴睿辰名下等事證 ,可堪認定。
(三)陳世輝就上開土地並無與他人成立共有關係或為共有物分割 之真意,亦未曾就此進行概括授權,有下列事證為憑: 1.證人陳世輝於99年4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林耀通 是不是有跟你說為了不要繳土地增值稅,所以會過一些土地 到你名下?)完全沒有。」、「(你有將大里市○○段675 、8 76之5地號土地出售予黃森義蔡啟誠吳月仁等人? )當時伊不知道他們過戶給誰,伊是賣給巫國想,實際上伊 不是賣給他們3個人,伊是賣給巫國想。」、「(你有出賣 臺中縣大里市○○段876、876之1地號等2筆土地給蔡啟誠黃森義吳月仁等3人?)內容伊不知道,伊只知道是賣給 巫國想,至於他過戶給誰伊不知道。」、「(契約是否有約 定巫國想可以過戶給任何他指定的人?)是的。」、「(補 充?)分割移轉伊都不知道,龜洞段變成伊全部所有,伊也 不知情。」等語(見上開98年度偵續字第496號偵查卷第235 頁)。
2.證人陳世輝於99年12月7日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和陳瑞庭是何關係?)父子關係,他是我父親。」、「( 提示98年度偵字第15489號偵查卷第8頁以下(土地買賣契約 書),其上(陳瑞庭)簽名是何人簽名?)是伊父親陳瑞庭簽 名,當時伊不在場。」、「(契約書中有涉及出賣你自己的 6筆土地,此部分你父親有無得到你的授權?)有。」、「 (當時,這6筆土地是要賣給何人?)是要賣給巫國想,是



巫國想委託林耀通先生來承購。」、「(這6筆土地確實是 要賣給巫國想本人嗎?)是的。」、「(提示前開偵卷第18 頁切結書,你是否有看過此份切結書?)有,伊第1次看到 是要交印鑑證明給代書梁卿華的時候看到的,因為簽約的時 候伊不在場,林耀通要求伊於92年7月21日將全部出賣土地 的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給林耀通梁卿華,伊還沒有把上 開資料交給對方的時候,要求要先看契約書,於92年7月21 日第1次看到切結書,是父親的朋友李德森拿給伊看。」、 「(你第1次看到這份切結書,你已經把6份印鑑證明交給梁 卿華嗎?)還沒,是看到切結書後才交印鑑證明。」、「( 為何要6份印鑑證明?)因為伊有6筆土地,合約書裡面有載 明巫國想可以指定買受人,伊想說要賣6筆土地給他,他要 賣給何人伊不知道,所以就給他6份印鑑證明。」、「(你 是否認識吳月仁?)不認識。」、「(你是否認識黃森義? )不認識。」、「(你是否認識蔡啟誠?)不認識。」、「 (你是否認識戴睿辰?)不認識。」、「(你有曾經想要向 戴睿辰購買位於臺南縣關廟鄉○○段農地嗎?)沒有。」、 「(你有授權給別人這樣做嗎?)沒有。」、「(你是否認 識洪仲輝?)不認識。」、「(你有想要向洪仲輝購買彰化 縣二林鎮○○段萬興小段、彰化縣二林鄉○○段柳子溝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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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