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賴榮木賴建文之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濠隆、林宴夙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4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 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81 條亦定有明文。經查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9 月1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月 24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48 頁)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證(見本 院卷第253 頁),是其所提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