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9年度,574號
TPHV,99,重上,574,201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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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徐姜梅妹
      徐添富
      徐榮華
      徐燕琴
      徐瑞珠
上訴人即承 胡琇惠即胡徐榮妹.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胡珮華即胡徐榮妹.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胡乾鈞即胡徐榮妹.
受訴訟人
上訴人即承 胡益湧即胡徐榮妹.
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徐淑齡
      徐秀李
      徐王聰妹
      徐榮釗
      徐榮枝
      徐榮銘
      徐燕玲
      徐李連鳳妹住新竹縣.
      徐榮添
      徐榮貴
      徐榮鑑
      徐裕鈞
      徐瑞娥
      徐牡丹
      徐燕芳
上列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 訴 人 徐訓良(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036號
      徐訓亭(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220巷53號
      徐訓台(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段1036號
      徐雪娥(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127巷11號6樓
      彭友妹(溫河妹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街51號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上1人
複代理人  彭禎穎  住新竹市○○路169號4樓之2
視同上訴人 徐雪霞(徐溫河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160之2號
      朱昭勳律師(徐訓昌即徐溫河妹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
           住新竹市○○路○段1號11樓之1
      劉瀚元(徐溫河妹之繼承人徐雪枝之再繼承人)
           住新竹縣竹東鎮○○里○○路○段1036
            號
      劉宥閎(徐溫河妹之繼承人徐雪枝之再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湘雄  住新竹縣竹東鎮○○里○○路○段1036
            號
被上訴人  鄭書鑫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路17號
      林維源  住新竹市○○里○○路50號2樓
      曾彬雄(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里○○路473巷16弄6號
      曾文泓(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路124號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連曾美鈺 住同上
被上訴人  曾文鈞(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9號11樓之3
      曾梓修(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257號
      曾美芳(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9號11樓之3
      曾美幸(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里○○路○段393巷4弄3號
            4樓
      曾佩芷(曾季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里○○鄰○區○路33號3樓
      彭林秀媛 住台北市○○○路○段139之1號
      陳林淑端 住新竹市○○里○○街41號
      鄭瑩堂  住新竹市○○街18巷15號
      盧鄭淑娟 住新竹市○區○○里○○路15號
      吳黑蘭  住新竹市○○里○○路○段145號
      柯智瀛  住台北市○○街211巷8號3樓
      柯智曦  住同上
      柯明相  住同上
      黃富美(曾文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路○段105巷3號2樓之1
      曾黃泱(曾文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200號26樓之3
      曾 黌(曾文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1段110巷8號
            3樓之2
      周孫守(周林淑滿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229號
      鄭文淵  住新竹縣芎林鄉下山村六鄰下山56號
      彭鄭素月 住新竹市○○路697巷16弄14號
      張鄭素玉 住台北市○○區○居街8巷11號3樓
      張恒誠(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里○○街77號4樓
      張雅靜(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街72巷17號
      張雅善(張林瑜瑛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街37巷1號
      柯敏昂(柯漢堃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路90號
      林子評(林維中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路46號
上列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曾香梅(王榮福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272號
      王瑜國(王榮福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瑜敏(王榮福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瑜密(王榮福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
被上訴人  曾 慧  住台南市○區○○街185巷26弄10號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21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㈠關於「李連鳳妹」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李連鳳妹」(詳細位置如附表所示)。㈡第8頁第6行及第7行關於「朱照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朱昭勳」。㈢第5頁最後1行關於「胡徐榮妹」之記載,應更正為「胡琇惠、胡珮華、胡乾鈞、胡益湧」。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李連鳳妹」及「朱照勳 之記載係誤載,應分別更正為「徐李連鳳妹」及「朱昭勳」 (詳細位置均如附表所示)。另判決書正本及原本之第5頁 最後1行關於「胡徐榮妹」之記載,應更正為「胡琇惠、胡 珮華、胡乾鈞、胡益湧」,至於其他位置之「胡徐榮妹」記 載並非錯誤,故無庸更正,爰分別更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上訴人另聲請刪除原判決附表一、二、三內關於「吳張雅 韻、張桓維、張雅珍、張雲楷」、「曾慧」、「原告36人應 供擔保金額…被告朱照勳律師…應供擔保金額169,930元。 」、「原告36人應供擔保…被告…胡徐榮妹…應供擔保金額 83,681元」、「原告36人應供…金額373,451元」等文字云 云,惟原判決附表一、二、三為本院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2年重訴字第21號案所製作之附表,僅在於表示原審之判決 結果,並非屬於本院之誤寫及誤算,即非裁定更正之範圍。 是上訴人聲請本院更正附表一、二、三之記載部分,於法不 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即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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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