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696號
TPHV,99,上,696,20121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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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沈鳳雲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上訴人  鄭安庭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李詩皓律師
被上訴人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上 訴 人 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華
抗告人因與沈鳳雲等、迪昂食品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沈鳳雲其餘變更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沈鳳雲其餘上訴及變更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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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