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世豪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參 加 人 姚文智
被 上訴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Patrick Thomas Siewert)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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