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洪增福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上訴人 李守益
張莉瑾
即張莉芝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守益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為上訴之程式,屬上訴合法要件,本件上訴人於10 1年7月26日向原審提出聲明上訴狀,未於上訴狀具體表明對 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並就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其上訴顯不合程式,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命補正,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表 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並補正上訴理由。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