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麗秋 王進富 王賴罔 王豐甫 王豐討 王豐田 王豐昌 王志豪 王志弘 王如綺(原名王淑華) 王淑慧 王雅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律師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陳陣 王素梅 王義文 王素珠 王景漢 陳勤 王盈儒 吳陳金鯉 吳阿環 吳慧卿 吳倩萍 吳倩娟 吳鳴遠 吳鳴邦 錢林美香 錢陳寶蓮 陳秀蓮 李華南 李華琪 陳錦祥 錢正霖 黃錢錫珠 錢秀鑾 號 錢庭妤 錢碧枝兼上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姿宏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侖君 林永泰 林永翔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視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錫詩 陳錫輝 錢麗鈴 錢麗芳 北市○○區○○街423巷35弄3之1號 (兼公示送達) 錢志明 錢麗珠 錢寶莉 錢慧英 之3(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黃志強 黃建龍 黃國德 李金蓮 黃信霖 黃進傑 黃錦銘 黃建文 詹雲嬌(兼黃義強之承受訴訟人) 黃義作 黃義勇 黃澄江 黃素蘭 黃素貞 黃素秀 黃素英 黃素玉 黃范秋菊(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 黃裕雄(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燕(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 黃芃祝(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霙(黃國芳之承受訴訟人)以上22人之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陳彥君律師 黃旭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25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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