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824號
TCEV,90,中簡,2824,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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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四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博明
        許正杰
        袁修中
        曾憲杰
        陳水欽
        周瑞堂
        陳復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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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