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四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博明
許正杰
袁修中
曾憲杰
陳水欽
周瑞堂
陳復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