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739號
SJEV,106,重簡,739,20170807,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自閉症適應體育推廣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 上 訴人 波菲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波菲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63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
波菲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