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1年度,980號
TPHV,101,抗,980,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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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80號
抗 告 人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余天琦律師
      王 瑄律師
      張朝棟律師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相 對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 對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相 對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向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原審法院 以抗告人不遵守兩造間仲裁協議另行起訴為由,依相對人之 聲請,並引據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於兩造仲裁 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且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之翌 日起20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後陳報法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抗 告;其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保險金爭議,依伊向相對 人共同投保「營運設備損失與業務中斷險保險契約(OPERAT -IONAL MATERIAL DAMAGE AND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 -URANCE POLICY) 」(下稱為系爭保險契約)之「附表 (



Schedule)」準據法及管轄權約款約定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並以我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故向原審提起本件給付保險 金訴訟,自屬有據。又系爭保險契約第12.1條及第12.2條雖 有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得通知他方將保險爭議交付調解、仲裁 云云之約定,然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兩造簽名同意,不 得視為兩造間之仲裁協議;縱屬仲裁協議,其效力亦低於系 爭保險契約中規範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且屬個別商議條款 之「附表(Schedule)」中約定應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之準 據法管轄權條款。再者,縱認系爭保險契約同時包含「訴訟 合意」及「仲裁合意」,並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然相對 人係在伊於100年9月9日向原審提起訴訟繫屬後,始通知伊 將選擇仲裁程序,並聲請調解、仲裁,自不得再依仲裁法第 4條第1項規定主張停止訴訟程序。原裁定竟援引上開規定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限期命伊將本件提付仲裁,自有違誤。 爰依法抗告,並聲明廢棄原裁定。
二、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 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仲裁法第4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主張:兩造業於系爭保險契約第 12.1條、第12.2條作成書面之仲裁協議等語,有抗告人提出 之系爭保險契約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4頁至第66頁;中 譯文見原審卷㈠第67 頁至第110頁)。經核系爭保險契約於 「適用於所有條款之條件(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約定「12.紛爭解決(Dispute resolution ) 」、「12.1如有關於本件保單中保險人理賠責任之爭議發生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有權通知他方其有意依當時有效施行之 國際商會調解規則及增修規定將該等爭議提付調解(If any dispute arises as to the insurers liability under th -is policy of insurance , either the insured or the insurer may give notice to the other that it wishes the dispute to be referred to conciliation in accord -ance with and subject to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Rules of conciliation or any modification there of that is in force at that time. )」、「12.2如爭議無法透過調解解決,於被保險人或保險 人決定調解失敗後28天內,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有權令該爭議 應最終透過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交由3 位仲裁人組成之仲裁 庭依據前揭仲裁規則解決之(If the matter cannot be re -solved by conciliation either the insured or the in -surer may within 28 days of either party deciding



that the conciliation has failed , require that the matter shall finally be settled under the I.C.C. Rul -es of Arbitration by a panel of 3 (three) arbitrato -r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等語(下稱為系 爭調解仲裁條款;見原審卷㈠第38頁,中譯文見原審卷㈠第 253頁、第254頁)。核其文意應屬兩造間仲裁協議,並賦予 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任一方得以通知方式選擇採取調解、仲裁 程序,或不提付仲裁,而以訴訟程序解決紛爭之程序選擇權 至灼。抗告人雖主張:上開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且與系 爭保險契約「附表(Schedule)」內屬個別商議條款之準據 法及管轄權約定內容相抵觸,於法應不生效力云云。然查規 定在「適用於所有條款之條件(Conditions applicable to all sections)內之系爭調解仲裁條款,亦屬系爭保險契約 之內容(CONTENTS)乙節,有系爭保險契約影本可稽(見原 審卷第25頁;中譯文見原審卷第68頁)。且有關保險人對於 被保險人之理賠應在「本保單或其附加條款所載條款、約款 、條件、保證與除外條款之限制下,..依構成保險契約之條 款所載方式與範圍」為之,亦於系爭保險契約首頁約明,並 由兩造簽名確認(見原審卷第24頁、第30頁;中譯文見原審 卷第67頁、第74頁);自難認系爭保險契約有關「附表(Sc -hedule )」之約款有高於系爭調解仲裁條款之效力至明。 又系爭保險契約「準據法與管轄權(CHOICE OF LAW & JURI -SDICTION )」乙項係約定「本保險契約應以中華民國臺灣 之法令為其準據法,並依該國法令詮釋之。至於其管轄:就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之條款所生一切紛爭,中華 民國台灣之法院具專屬管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頁;中 譯文見原審卷㈠第70頁);既未限定兩造有關系爭保險契約 紛爭之解決僅得以訴訟方式為之,該條款與系爭調解仲裁條 款於適用上顯未有齟齬,自無率而認定系爭調解仲裁條款為 無效之理。從而相對人抗辯:於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理賠爭 議發生時,兩造均得系爭調解仲裁條款,以通知之方式選擇 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等語,洵堪予採取。
三、然按當事人於契約中約定「得」提付仲裁解決爭議者,即係 賦予當事人就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有其程序選擇權,於一方 行使程序選擇權而繫屬後,他方即應受其拘束。倘當事人雙 方各採取仲裁程序及訴訟程序時,則應以其繫屬先後為準。 若仲裁程序繫屬在先,當有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反之,若訴訟繫屬在先,則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96年度台抗字第300 號裁定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1491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以系爭調解仲裁條款雖規定保險人或被保



險人任一方得以「通知」他方之方式選擇依國際商會調解規 則及其增修規定將該項紛爭交付調解,然該「通知」仍應在 他方選擇訴訟程序繫屬前為之,始得謂平,並符程序擇一之 本意。經查相對人抗辯:伊等於100年6月13日共保小組主導 會議中已表達啟動系爭調解仲裁條款之意向,並於100年10 月12日函知抗告人將向國際商會申請行調解後,先後向國際 商會正式聲請調解、仲裁,抗告人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 起本件訴訟,應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云云 ,非惟抗告人否認。且查由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為富邦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為國泰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新 光公司),訴外人香港商根寧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 為根寧瀚公司)、怡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為怡 和公司)、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抗告人分別指派代表 參與之100年6月13日會議,不僅未有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公 司全體出席;且相對人富邦公司代表於會中雖提出以仲裁程 序解決紛爭之建議(見原審卷㈡第24頁、第26頁),與會者 並就有關仲裁程序於實務上可能面對各項問題進行討論之情 ,有兩造分別提出會議紀錄錄音譯文可據(見原審卷㈡第22 頁至第34頁、第47頁至第50頁)。然會中數度代表抗告人發 言之怡和公司顧問阮仲瑞除不斷質疑仲裁程序可能面對之困 難外,並一再強調「今天..只是大家把方式提出來,你們有 你們的路要走,有程序要走,我們這邊嘉惠也有我們嘉惠的 程序要走,雖然我們嘉惠的總經理及副總今天都在會上,但 是今天如果要走仲裁的話,基本上來講,回去要跟董事會報 告,所以這個程序不是今天結束,也不是今天說了就算,.. ,我們走法院也有這樣的走法,走仲裁的有這樣的走法」、 「有個很重要的東西就是,要嘛走12條,你要走12條你就走 下去就著他走下去,要不走,大家就講好通通都不走」、「 其實我很努力的想要提醒各位,這個東西要走,不是今天大 家拍案,就走,你中間有一些必需大家要來想清楚的」、「 那這樣子三天以後給你們一個回答,我今天回家報告長官, ..。報告回來三天後我告訴你」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6頁、 第27頁、第31頁、第50頁);相對人富邦公司代表亦回應: 「..我們希望說找一個大家都覺得舒服的方式,能夠滿意說 這個是符合大家能夠加速的共同的一個方向,倒不是說我們 堅持說要怎樣,我們是希望說這是大家覺得說有幫助的..」 、「如果我們想要加速,這是一個可行的方法,我想不要誤 會,我堅持要走這一條,我沒有這個意思,我希望說,如果 這是大家覺得比較順暢,對我們處理速度有幫助,我們就考



量,我希望我們不是針鋒相對在處理,從誠意這個平台,我 希望把賠案作最快速的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8頁,第 50頁);另根寧瀚保險公證人代表則表示:「我們還是希望 在進入這個不管是訴訟、仲裁,這個基本上是我們公證人都 不太樂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2頁)。則綜觀該會議整體 發言內容,堪認與會代表仍在就採取調解、仲裁方式處理優 劣、意願及可能面臨之問題相互徵詢、瞭解並表示意見;相 對人富邦公司代表雖提議採仲裁方式進行,然與會者對於程 序之選擇並未達成一致的共識;上開會議中與會者之發言、 擬議、磋商及溝通,亦難逕以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一方依系爭 調解仲裁條款為程序選擇之意思表示通知視之。相對人忽略 怡和公司顧問阮仲瑞上開整體發言內容,僅截取其於會議討 論中略陳「我受到的指示是今天沒結果,我們就走第12條」 、「大家要走第12條這是保單的約定,我們也沒什麼反對」 云云之隻字片語,即斷言兩造對採取仲裁程序處理保險爭議 乙事已無爭執,甚至達成合意云云,對會議之結論實屬曲解 ,自無足採取。況參酌相對人富邦公司於會後另於100年6月 24日函知抗告人:「『是否應循ICC規則進行調解、仲裁等 ..』保險公司已於100年6月13日共保小組主導會議中表達: 保險公司並不認為現階段本案屬於保險爭議,惟貴公司不同 意公證公司對保單責任繼續調查。倘貴公司認為有保險爭議 ,而希望依保單條文12.1及12.2條規定向ICC提出調解、仲 裁程序申請,此乃保單賦予貴公司之合法權益,保險公司謹 表尊重,並將依保單規定辦理」等語,有該公司100年6月24 日富保業字第1000000896號函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5 頁、第256頁),顯然在強調於上開會議中保險公司之立場 乃根本否認有保險爭議存在,且明確表示是否依系爭調解仲 裁條款聲請調解、仲裁,乃抗告人之保單權利,並尊重其程 序選擇權之行使,至為灼然。則相對人抗辯:伊等於100年6 月13日會議中已依系爭條款通知選擇依仲裁程序解決兩造間 保險爭議,並於上開函文再確認此事云云,自屬無據。又抗 告人業於100年9月9日向原審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保 險金乙節,有原審起訴狀上原法院收狀戳章可稽(原審卷㈠ 第4頁)。則相對人於100年10月12日始以律師函通知:「有 關共保公司與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GT-1及GT-3機組毀 事故』保險理賠爭議,共保公司將依據雙方簽訂之保險契約 第12.1條之規定,遵照現行有效之國際商會友好爭議解決規 則,向國際商會申請進行調解程序」;嗣於100年11月1日向 國際商會聲請調解,於同年12月2日正式向國際商會聲請仲 裁各節,雖據提出100.10.12.(100)常投字第10276號律師



函、仲裁聲請書及國際商會100年12月7日函文影本為憑(見 原審卷㈠第226頁、第258頁至第261頁、第264頁至第268頁 )。然所為既均在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繫屬後;依前揭說明 ,自無仲裁法第4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四、從而,相對人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兩造仲裁程序 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及命抗告人提付仲裁,為無理由。原審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且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翌日起20日內 將本件提付仲裁後陳報法院,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 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結論,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李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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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