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七0號
原 告 長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N九-二七九號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紙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將車牌號碼N九-二七九號車牌貳面及行車 執照壹紙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 拾玖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日,以自備小客車向原告 租用原車牌號碼PB-九九六號車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一紙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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