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113號
再審原告 盧世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有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716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