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2690號
TCEV,90,中簡,2690,200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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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0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捌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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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川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