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0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捌佰玖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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