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廉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廉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周廉濤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 日期「101.2.10」應更正為「100.12.16」;編號2確定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應更正為「101年度上訴字第11 80號、第1197號」),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