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泳木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泳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一)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 月,嗣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 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3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監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 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