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瑞乾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瑞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瑞乾⑴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⑵另犯詐 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 民國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4 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 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