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291號
TPHM,101,聲,3291,201210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烽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烽騏因犯如附表編號6 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烽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6 至15,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烽騏因附表編號6 至15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6 至1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 號6 至15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 表編號6 至15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