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亦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亦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亦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