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978號
TPHM,101,聲,2978,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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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躬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躬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躬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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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