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南金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游涵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南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南金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 羈押,至101年10月13日,該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10月14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