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2958號
TPHM,101,上訴,2958,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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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旭偉(原名邱秉偉)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09
號、390號、4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10月16日最後一日補
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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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