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富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上
訴字第2206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 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 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 、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王富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1年10月8日駁回被告此部 分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抗告為法律上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