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206號
TPHM,101,上訴,1206,2012101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慶騰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柏宏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裕達
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蕭宗旗
選任辯護人 邱一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1 年10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肆、無罪部分第四(七)點第七行末四字「應予駁回」之記載為誤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肆、無罪部分第四(七)點第七行 末四字「應予駁回」之記載為贅載,應予刪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