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2472號
TPHM,101,上易,2472,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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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滄智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
910 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1524 號、101 年度偵字第
59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分別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101 年5 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滄智之戶籍址即彰化縣埔 鹽鄉○○路1 巷1 號、居所地新北市○○區○○街53巷16號 3 樓,有送達證書回證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8、49 頁)。嗣被告於101 年5 月15日具狀提出於原審法院,提起 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任何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101 年9 月7 日以書函裁定 通知命被告於文到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通知書函業於10 1 年9 月13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戶籍址、居所地之警 察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並分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 貼於應受送達人即被告上開戶籍址、居所地門首,另1 份置 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9 月7 日 板院清刑鼎101 易910 字第059083號函、送達回證等附卷可 證。準此,則被告最遲應於101 年10月1 日(加計在途期間 2 日後,末日為101 年9 月30日,假日順延1 日)補提上訴 理由,惟被告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 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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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