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2088號
TPHM,101,上易,2088,20121031,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銘麒
 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117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4275、99年度偵字第838、
7768、22276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438號,於原審準備程序
中,被告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原審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原審合議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盧銘麒部分撤銷。
盧銘麒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盧銘麒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5年 度上訴字第145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 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00號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商業會計 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538號 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0年3月28日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二、詎盧銘麒仍不知悔改,明知址設臺北縣三重市(已改制為新 北市三重區,以下同)興德路96號14樓之1之友鈦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友鈦公司)係虛設之公司並無資力,且其實際亦 無支付貨款之意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由 自己擔任友鈦公司實際負責人,另邀請林季禾擔任登記負責 人(林季禾所涉幫助詐欺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由林季禾提供個人資料供盧銘麒登記為友鈦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配合盧銘麒至銀行開立友鈦公司帳戶及為友鈦公司簽 立辦公室租賃契約等事宜,盧銘麒再利用不知情之友鈦公司 採購人員紀玲玲、劉秀宜吳麗滿、陳淑慧、魏雅貞、方豔 秋等人(紀玲玲、劉秀宜吳麗滿、陳淑慧、魏雅貞、方豔 秋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34276號、99年度偵字第7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對外 從事採購事宜,先以初期向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公司購 買少許商品,並依約以現金支付或兌現支票之方法,取信於 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公司,致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公



司陷於錯誤,誤認友鈦公司信用良好,再於附表一編號1至4 6所示時間,由前開不知情之採購人員依盧銘麒指示,陸續 向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公司訂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 之大量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以為付款,或佯稱 嗣後以現金付款,致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之公司,於附表 一編號1至46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46各 所示之商品予友鈦公司,盧銘麒詐得該等商品後,即將之轉 賣花用。又盧銘麒前於98年3月間,指示友鈦公司登記負責 人林季禾出面向鄭景瑞表示要承租其位於新北市○○區○○ 路96號14樓之1之房屋作為友鈦公司之辦公室,並以林季禾 名義與鄭景瑞簽立房屋暨停車位租賃契約(租期自98年4月1 日起至99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4萬9000元),友鈦公司並 如期給付98年4月份至9月份之租金。迄至98年9月間,盧銘 麒明知自己及友鈦公司當時已無能力兌現支票,且無支付10 月份租金及押租金之能力及真意,復另行起意,基於意圖為 自己詐得無代價取得使用上開辦公室(暨停車位)之不法利 益,開立付款人玉山銀行二重分行、發票人友鈦公司、票號 AA0000000號、發票日期98年10月10日、面額9萬7600元之支 票1紙,交予房東鄭景瑞,致鄭景瑞陷於錯誤,誤信友鈦公 司有兌現票款之真意及能力,同意友鈦公司以上開支票給付 98年10月份房租及房屋押金,盧銘麒即以此方式詐得使用上 開辦公室(暨停車位)之不法利益。嗣附表一編號1至46所 示之公司及鄭景瑞,屆期提示友鈦公司所開立之支票竟遭退 票,或屆期要求友鈦公司支付貨款遭拒後,始知受騙,並報 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公司及鄭景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



明文。是以下所引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及 其辯護人均無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該得採為證據,合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銘麒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被 害公司之代表人或告訴代理人、被害人鄭景瑞分別於警詢及 偵查中指、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據同案被告林季禾 、證人即友鈦公司採購人員紀玲玲、劉秀宜吳麗滿、陳淑 慧、魏雅貞方豔秋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述如何依被 告指示而為上開行為等情在卷,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之訂 購單、出貨(憑)單、銷貨(憑)單、送貨單、估價單、發 票、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及華經公司100年1月20日所提出 之刑事陳報狀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 堪認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盧銘麒就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示被害公司之詐騙 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就向被害 人鄭景瑞詐得使用上開辦公室(暨停車位)之不法利益之行 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盧銘麒利用 不知情之友鈦公司採購人員紀玲玲、劉秀宜吳麗滿、陳淑 慧、魏雅貞方豔秋等人向各該被害廠商為前開詐騙取財之 行為,均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盧銘麒先後向如附表一編號 1至46之告訴人公司,基於虛設行號以行騙殷實商家之單一 目的,於密接時間內對同一告訴人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 ,侵害各該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對同一告訴人公司所為數次 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 為評價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至被告盧銘麒就附表一編號1 至47所示對不同告訴人間所為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分殊,且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盧銘麒本件犯行係構成累犯,惟查, 被告盧銘麒於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22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 於95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犯行嗣與其於93年 間所犯之重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500號駁 回上訴確定),經本院於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53



8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0年3 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而該執行完畢日期,已於被 告盧銘麒所為本案犯行之後,故被告於本件並不構成累犯, 公訴意旨所認容有誤會。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438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件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 為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與審理,併此敘明。三、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係利用不 知情之友鈦公司採購人員紀玲玲、劉秀宜吳麗滿、陳淑慧 、魏雅貞方豔秋等人,向各該被害廠商為詐騙取財之行為 ,均應論以間接正犯,原審就此並未究明,自有未洽;(二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 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關係者,始屬相當。故沒收之物與犯 罪行為之關聯性,須於有罪之判決中有具體之記載,方足資 為適用法律之根據(最高法院43年台非字第36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經扣押在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 被告所為前開犯罪行為有何關聯性(詳後述),原審就其中 部分扣案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諭知沒收,並未敘明 認定理由,遽為沒收之諭知,其論斷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 意旨以被告虛設友鈦公司行詐騙行為,因而詐得價值高達24 00多萬元之商品,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和解, 惟細觀被告和解之對象及賠償之金額,均係遭詐騙金額較小 之被害人,且所賠償之金額尚不及所詐得2400多萬元之1成 ,而原審僅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徒刑如易科罰金,僅需繳納1,095,000元),量 刑實屬過輕云云。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 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 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 號判例參照)。觀諸原審於量刑時,已就刑法第57條規定詳 為審酌,並於法定刑度內,科以通常之刑,其量刑尚無濫權 裁量之情。又刑事訴訟程序若能一併達成民事和解的效能, 固有助於彌平破毀的人際紛爭;但若一次終局解決糾紛的努 力失效,告訴人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尋得救濟,並非必然應 轉由刑責承擔,是公訴人以被告僅與其中部分被害人達成和 解,被告之犯罪所得顯然高於所宣告之徒刑如易科罰金之金 額,遽指為量刑過輕云云,尚嫌無據。檢察官上訴固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明知並無給 付貨款之能力,竟為圖一己私利,設立虛設公司,僱用不知 情之員工,以虛設公司之名義詐取告訴人之財物或取得財產 上之利益,造成眾多告訴人蒙受金錢損失,嚴重擾亂及危害



商業交易往來秩序,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屬良好,且被告盧銘麒已返還附表一編號1、32、 42所示之告訴人部分貨物,亦與附表一編號3、4、7至9、14 至16、18至21、24、26、38、40、42、44所示之告訴人達成 和解,盡力彌補上開和解之告訴人所受損害,並獲得各該告 訴人之諒解,此有卷附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 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上開各罪,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被告 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固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 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依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認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 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上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而失其效力,98年12月30日 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業經修正亦同此見解,則就此 失其效力之條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 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末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 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關係者,始屬相當。查本件被告盧 銘麒就附表編號1至46所為,係利用不知情之友鈦公司採購 人員紀玲玲等人對外從事採購事宜,先以初期購買少許商品 ,並依約以現金支付或兌現支票之方法,取信於被害人等, 致被害人等誤認友鈦公司信用良好,被告盧銘麒再以口頭指 示前開不知情之採購人員,陸續訂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46所 示之大量商品,而詐得該等商品,以此被告盧銘麒行使詐騙 之手段,並無證據證明有使用友鈦公司財務報表資料(附表 二編號1)、友鈦公司公司章(附表二編號2、3)、林季禾 印章(附表二編號5、6)、友鈦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友鈦 公司發票、友鈦公司統一發票購票證(附表二編號4、7、9 )、友鈦公司支票(附表二編號8)、友鈦公司申請變更案 卷宗(附表二編號1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 二編號27)、公司盤點清單(附表二編號36)或其餘如附表 二編號10、12至26、28至35、37至42所示之物,自不予宣告 沒收。至被告為取信其中部分被害公司因而所交付如附表一 各所示之支票,既已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自無從諭知 沒收。又被告就所犯前開詐得使用上開辦公室(暨停車位) 之不法利益之行為,被告訂定租賃契約之初並無詐欺之意圖 ,係於98年9月間,明知已無能力兌現支票,且無支付10月 份租金及押租金之能力及真意,始另行起意而為該詐欺得利 犯行,則友鈦公司公司章(附表二編號2、3)、林季禾印章



(附表二編號5、6)、友鈦公司支票(附表二編號8)、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附表二編號27)經核亦均與此部 分詐欺得利犯行無涉,另扣案如附表二其餘之物亦無證據證 明與此部分犯行有關,自無從諭知沒收,至被告交付予被害 人鄭景瑞之該紙面額9萬7600元之支票1紙(票號AA0000000 號、發票日期98年10月10日),既已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 物,自亦無從諭知沒收,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廠商│訂貨時間│出貨時間│遭詐騙貨物名稱及數量│遭詐騙貨物價│跳票支票內容(新│ 主 文 │
│號│ │(年月日│(年月日│ │格(新臺幣)│臺幣) │ │
│ │ │) │) │ │ │ │ │
├─┼────┼────┼────┼──────────┼──────┼────────┼─────────────────┤
│1 │琳璿有限│①980814│①980903│①滑鼠5000個 │①340000 │⑴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公司 │②980824│②980923│②LK有線鍵盤5000個 │②525000 │ 、大眾商業銀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828│③980923│③滑鼠、鍵盤7400個 │③671400 │ 長庚分行、到期│日。 │
│ │代表人即│④980902│④980904│④硬碟15顆 │④48900 │ 日98年10月10日│ │
│ │告訴人:│⑤980909│⑤980911│⑤隨身碟200個 │⑤96000 │ 、金額222,972 │ │
│ │陳沛琳。│⑥980909│⑥980911│⑥硬碟80個 │⑥242400 │ 元 │ │
│ │ │⑦980909│⑦980911│⑦滑鼠、鍵盤15000個 │⑦120000 │⑵票號AA0000000 │ │
│ │ │⑧980911│⑧980911│⑧筆記型電腦4台 │⑧98000 │ 、玉山銀行二重│ │




│ │ │⑨980914│⑨980916│⑨隨身碟170個 │⑨102400 │ 分行、發票日98│ │
│ │ │⑩980915│⑩980916│⑩筆記型電腦2台 │⑩49000 │ 年10月14日、金│ │
│ │ │⑪980917│⑪980922│⑪硬碟155個 │⑪386300 │ 額637,875元 │ │
│ │ │⑫980917│⑫980922│⑫隨身碟160個 │⑫84700 │⑶票號AA0000000 │ │
│ │ │⑬980925│⑬981006│⑬筆記型電腦4台 │⑬98000 │ 、玉山銀行二重│ │
│ │ │⑭980925│⑭981006│⑭硬碟80個 │⑭196000 │ 分行、發票日98│ │
│ │ │⑮980925│⑮981006│⑮隨身碟200個 │⑮105000 │ 年11月10日、金│ │
│ │ │⑯980929│⑯981006│⑯隨身碟500個 │⑯241250 │ 額2,207,835 元│ │
│ │ │⑰980929│⑰981006│⑰硬碟500個 │⑰0000000 │ 【起訴書金額誤│ │
│ │ │⑱981002│⑱981007│⑱筆記型電腦50台 │⑱607500 │ 載為「2,207,93│ │
│ │ │⑲981008│⑲981009│⑲筆記型電腦20台 │⑲470000 │ 5元」】 │ │
│ │ │ │ │ │稅金305205 │⑷票號AA0000000 │ │
│ │ │ │ │ │合計 │ 、玉山銀行二重│ │
│ │ │ │ │ │6,387,055元 │ 分行、發票日98│ │
│ │ │ │ │ │ │ 年10月10日、金│ │
│ │ │ │ │ │ │ 額320,250元 │ │
├─┼────┼────┼────┼──────────┼──────┼────────┼─────────────────┤
│2 │利來客股│①980828│①980831│①墨水夾9個 │①2772 │⑴票號HW0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份有限公│②980828│②980831│②列表機色帶5個 │②445 │ 、發票日期98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831│③980901│③墨水夾20個 │③11450 │ 10月8日、金額 │日。 │
│ ├────┤④980831│④980901│④墨水夾3個 │④717 │ 88,302元 │ │
│ │代表人:│⑤980908│⑤980909│⑤墨水夾9個 │⑤3066 │⑵票號HW00000000│ │
│ │畢嘉禾;│⑥980909│⑥980910│⑥墨水夾8個 │⑥3990 │ 、發票日期98年│ │
│ │告訴代理│⑦980909│⑦980910│⑦墨水夾4個 │⑦2260 │ 10月14日、金額│ │
│ │人:林谷│⑧980910│⑧980911│⑧列表機色帶118個 │⑧16740 │ 39,804元 │ │
│ │坪。 │⑨980910│⑨980911│⑨墨水夾3個 │⑨1760 │⑶票號HW00000000│ │
│ │ │⑩980911│⑩980914│⑩墨水夾1個 │⑩500 │ 、發票日期98年│ │
│ │ │⑪980914│⑪980915│⑪列表機色帶4個 │⑪1520 │ 10月25日、金額│ │
│ │ │⑫980915│⑫980916│⑫墨水夾20個 │⑫6160 │ 7,145元 │ │
│ │ │⑬980917│⑬980918│⑬手推車1台 │⑬1000 │ │ │
│ │ │⑭980917│⑭980918│⑭墨水夾8個【起訴書 │⑭2576 │ │ │
│ │ │⑮980918│⑮980921│ 誤載為「7個」】 │⑮820 │ │ │
│ │ │⑯980923│⑯980924│⑮墨水夾1個 │⑯10678 │ │ │
│ │ │⑰980923│⑰980924│⑯墨水夾23個 │⑰308 │ │ │
│ │ │⑱980924│⑱980925│⑰墨水夾1個 │⑱1365 │ │ │
│ │ │⑲980924│⑲980925│⑱墨水夾3個 │⑲3185 │ │ │
│ │ │⑳980925│⑳980928│⑲墨水夾7個 │⑳9705 │ │ │
│ │ │㉑980925│㉑980928│⑳墨水夾23個 │㉑3080 │ │ │
│ │ │㉒980928│㉒980929│㉑墨水夾10個 │㉒2625 │ │ │
│ │ │㉓980929│㉓980930│㉒墨水夾5個 │㉓820 │ │ │




│ │ │㉔980929│㉔980930│㉓墨水夾1個 │㉔12824 │ │ │
│ │ │㉕980930│㉕981001│㉔墨水夾36個 │㉕3360 │ │ │
│ │ │㉖981005│㉖981006│㉕墨水夾6個 │㉖4910 │ │ │
│ │ │㉗981006│㉗981007│㉖墨水夾7個 │㉗14250 │ │ │
│ │ │㉘981008│㉘981009│㉗墨水夾21個 │㉘5617 │ │ │
│ │ │㉙981008│㉙981009│㉘墨水夾13個 │㉙308 │ │ │
│ │ │ │ │㉙墨水夾1個 │稅金644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35,251元 │ │ │
├─┼────┼────┼────┼──────────┼──────┼────────┼─────────────────┤
│3 │中日股份│①980803│①980803│①鐵櫃6個 │①17500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0817│②980817│②沙發1組 │②30975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817│③980817│③數位電話1台 │③2090 │ │日。 │
│ │代表人:│④980818│④980918│④沙發1組 │④25000 │ │ │
│ │余玉枝;│⑤980818│⑤980918│⑤茶几1組 │⑤3800 │ │ │
│ │告訴代理│⑥980818│⑥980918│⑥辦公桌1張 │⑥24300 │ │ │
│ │人:曹漢│⑦980818│⑦980918│⑦辦公椅1張 │⑦6800 │ │ │
│ │雄。 │⑧980818│⑧980918│⑧鐵櫃6個 │⑧17500 │ │ │
│ │ │⑨980930│⑨980930│⑨辦公桌1張 │⑨23535 │ │ │
│ │ │⑩980930│⑩980930│⑩辦公桌1張 │⑩3885 │ │ │
│ │ │⑪980930│⑪980930│⑪秘書桌1張 │⑪1008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65,465元 │ │ │
├─┼────┼────┼────┼──────────┼──────┼────────┼─────────────────┤
│4 │宏崑貿易│①980705│①980707│①計算機9台 │①446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股份有限│②980714│②980716│②計算機3台 │②141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③980714│③980716│③色帶10個 │③2110 │ 分行、發票日期│日。 │
│ ├────┤④980725│④980727│④計算機11台 │④3641 │ 98年10月10日、│ │
│ │代表人:│⑤980725│⑤980727│⑤鬧鐘156個 │⑤59280 │ 金額7,980元 │ │
│ │紀正昭;│⑥980802│⑥980804│⑥計算機20台 │⑥3600 │⑵票號ACI0000000│ │
│ │告訴代理│⑦980802│⑦980804│⑦鬧鐘198台 │⑦49500 │ 、大眾商業銀行│ │
│ │人:蘇志│⑧980815│⑧980817│⑧計算機30台 │⑧9028 │ 長庚分行、到期│ │
│ │成。 │⑨980815│⑨980817│⑨鬧鐘48台 │⑨11605 │ 日98年10月10日│ │
│ │ │⑩980822│⑩980824│⑩計算機12台 │⑩2514 │ 、金額139,168 │ │
│ │ │⑪980905│⑪980907│⑪計算機11台 │⑪2644 │ 元 │ │
│ │ │⑫980905│⑫980907│⑫色帶14個 │⑫2860 │ │ │
│ │ │⑬980908│⑬980910│⑬計算機2台 │⑬1440 │ │ │
│ │ │⑭980915│⑭980917│⑭計算機2台 │⑭1540 │ │ │
│ │ │⑮981004│⑮981006│⑮標籤機2台 │⑮490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60,532元 │ │ │
├─┼────┼────┼────┼──────────┼──────┼────────┼─────────────────┤
│5 │星恩科技│①980721│①980721│①文具一批 │①11496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有限公司│②980727│②980727│②文具一批 │②16821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731│③980731│③文具一批 │③27216 │ │日。 │
│ │代表人即│④980812│④980812│④文具一批 │④19495 │ │ │
│ │告訴人:│⑤980817│⑤980817│⑤文具一批 │⑤22560 │ │ │
│ │林子夏。│⑥980817│⑥980817│⑥文具一批 │⑥33808 │ │ │
│ │ │⑦980817│⑦980817│⑦文具一批 │⑦14952 │ │ │
│ │ │⑧980817│⑧980817│⑧文具一批 │⑧1728 │ │ │
│ │ │⑨980820│⑨980820│⑨文具一批 │⑨5658 │ │ │
│ │ │⑩980820│⑩980820│⑩文具一批 │⑩7467 │ │ │
│ │ │⑪980820│⑪980820│⑪文具一批 │⑪6480 │ │ │
│ │ │⑫980821│⑫980821│⑫文具一批 │⑫480 │ │ │
│ │ │⑬980826│⑬980826│⑬文具一批 │⑬2532 │ │ │
│ │ │⑭980826│⑭980826│⑭文具一批 │⑭16200 │ │ │
│ │ │⑮980826│⑮980826│⑮文具一批 │⑮12054 │ │ │
│ │ │⑯980901│⑯980901│⑯文具一批 │⑯18792 │ │ │
│ │ │⑰980901│⑰980901│⑰文具一批 │⑰33403 │ │ │
│ │ │⑱980901│⑱980901│⑱文具一批 │⑱11202 │ │ │
│ │ │⑲980903│⑲980903│⑲文具一批 │⑲17086 │ │ │
│ │ │⑳980903│⑳980903│⑳文具一批 │⑳15660 │ │ │
│ │ │㉑980903│㉑980903│㉑文具一批 │㉑18600 │ │ │
│ │ │㉒980903│㉒980903│㉒文具一批 │㉒24966 │ │ │
│ │ │㉓980903│㉓980903│㉓文具一批 │㉓16848 │ │ │
│ │ │㉔980903│㉔980903│㉔文具一批 │㉔12414 │ │ │
│ │ │㉕980904│㉕980904│㉕文具一批 │㉕57225 │ │ │
│ │ │㉖980904│㉖980904│㉖文具一批 │㉖336 │ │ │
│ │ │㉗980907│㉗980907│㉗文具一批 │㉗41600 │ │ │
│ │ │㉘980908│㉘980908│㉘文具一批 │㉘4644 │ │ │
│ │ │㉙980908│㉙980908│㉙文具一批 │㉙20232 │ │ │
│ │ │㉚980908│㉚980908│㉚文具一批 │㉚76500 │ │ │
│ │ │㉛980908│㉛980908│㉛文具一批 │㉛6048 │ │ │
│ │ │㉜980909│㉜980909│㉜文具一批 │㉜2574 │ │ │
│ │ │㉝980910│㉝980910│㉝文具一批 │㉝70508 │ │ │
│ │ │㉞980910│㉞980910│㉞文具一批 │㉞51500 │ │ │
│ │ │㉟980914│㉟980914│㉟文具一批 │㉟78000 │ │ │
│ │ │㊱980916│㊱980916│㊱文具一批 │㊱88400 │ │ │
│ │ │㊲980917│㊲980917│㊲文具一批 │㊲16676 │ │ │
│ │ │㊳980917│㊳980917│㊳文具一批 │㊳66000 │ │ │




│ │ │㊴980917│㊴980917│㊴文具一批 │㊴4104 │ │ │
│ │ │㊵980921│㊵980921│㊵文具一批 │㊵117000 │ │ │
│ │ │㊶980922│㊶980922│㊶文具一批 │㊶19247 │ │ │
│ │ │㊷980923│㊷980923│㊷文具一批 │㊷39600 │ │ │
│ │ │㊸980924│㊸980924│㊸文具一批 │㊸34800 │ │ │
│ │ │㊹980924│㊹980924│㊹文具一批 │㊹540 │ │ │
│ │ │㊺981001│㊺981001│㊺文具一批 │㊺38640 │ │ │
│ │ │㊻981001│㊻981001│㊻文具一批 │㊻10860 │ │ │
│ │ │㊼981001│㊼981001│㊼文具一批 │㊼10512 │ │ │
│ │ │㊽981009│㊽981009│㊽文具一批 │㊽28800 │ │ │
│ │ │㊾981009│㊾981009│㊾文具一批 │㊾43308 │ │ │
│ │ │㊿981009│㊿981009│㊿文具一批 │㊿1084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306,412元 │ │ │
├─┼────┼────┼────┼──────────┼──────┼────────┼─────────────────┤
│6 │佑安國際│①980828│①980831│①無線電對講機50台 │①7875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有限公司│②980907│②980909│②無線電對講機80台 │②12600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917│③980921│③無線電對講機50台 │③78750 │ 分行、發票日期│日。 │
│ │代表人即│④981005│④981007│④無線電對講機70台 │④110250 │ 98年10月30日、│ │
│ │告訴人:│ │ │ │合計 │ 金額204,750元 │ │
│ │尹俊翔。│ │ │ │393,750元 │⑵票號ACI0000000│ │
│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 │
│ │ │ │ │ │ │ 長庚分行、到期│ │
│ │ │ │ │ │ │ 日98年11月10日│ │
│ │ │ │ │ │ │ 、金額78,750元│ │
├─┼────┼────┼────┼──────────┼──────┼────────┼─────────────────┤
│7 │開駿實業│①980729│①980729│①墨水夾13個 │①5594 │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0803│②980803│②墨水夾13個 │②7938 │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804│③980804│③墨水夾3個 │③1244 │分行、到期日98年│日。 │
│ │代表人即│④980804│④980804│④墨水夾18個 │④5223 │10月10日、金額 │ │
│ │告訴人:│⑤980806│⑤980806│⑤墨水夾一批 │⑤13865 │134,380元 │ │
│ │陳子龍。│⑥980806│⑥980806│⑥墨水夾2個 │⑥1947 │ │ │
│ │ │⑦980806│⑦980806│⑦墨水夾4個 │⑦1827 │ │ │
│ │ │⑧980810│⑧980810│⑧墨水夾13個 │⑧7078 │ │ │
│ │ │⑨980810│⑨980810│⑨墨水夾一批 │⑨10126 │ │ │
│ │ │⑩980806│⑩980806│⑩印表機2台 │⑩10605 │ │ │
│ │ │⑪980811│⑪980811│⑪印表機4台 │⑪21210 │ │ │
│ │ │⑫980813│⑫980813│⑫印表機5台 │⑫26513 │ │ │
│ │ │⑬980824│⑬980824│⑬印表機4台 │⑬21210 │ │ │
│ │ │⑭980827│⑭980827│⑭印表機7台 │⑭37118 │ │ │




│ │ │ │ │ │合計 │ │ │
│ │ │ │ │ │171,498元 │ │ │
│ ├────┼────┼────┼──────────┼──────┼────────┤ │
│ │弘盛資訊│980901 │980901 │印表機5台 │26,513元 │無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即│ │ │ │ │ │ │
│ │告訴人:│ │ │ │ │ │ │
│ │陳子龍。│ │ │ │ │ │ │
├─┼────┼────┼────┼──────────┼──────┼────────┼─────────────────┤
│8 │立光科技│①980930│①980930│①墨水夾35瓶 │①10101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國際股份│②980930│②980930│②墨水夾10瓶 │②126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有限公司│③981005│③981005│③墨水夾20瓶 │③9744 │ │日。 │
│ ├────┤④981006│④981006│④墨水夾4組 │④8190 │ │ │
│ │代表人:│⑤981008│⑤981008│⑤墨水夾10組 │⑤19047 │ │ │
│ │沈春長;│ │ │ │合計 │ │ │
│ │告訴代理│ │ │ │48,342元 │ │ │
│ │人:陳顏│ │ │ │ │ │ │
│ │生。 │ │ │ │ │ │ │
├─┼────┼────┼────┼──────────┼──────┼────────┼─────────────────┤
│9 │歌德森企│①980806│①980811│①無線麥克風4組 │①19200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業有限公│②980814│②980817│②無線麥克風10組 │②4300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825│③980826│③無線麥克風20組 │③76000 │ │日。 │
│ ├────┤④980907│④980908│④無線麥克風25組 │④110000 │ │ │
│ │代表人:│⑤980915│⑤980915│⑤無線麥克風14組 │⑤62200 │ │ │
│ │蔡燦薰;│ │ │ │合計 │ │ │
│ │告訴代理│ │ │ │31,400元 │ │ │
│ │人:曾銘│ │ │ │ │ │ │
│ │華。 │ │ │ │ │ │ │
├─┼────┼────┼────┼──────────┼──────┼────────┼─────────────────┤
│10│利士多國│①980910│①980910│①克污靈拖靶200組 │①11600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際有限公│②980910│②980910│②克污靈拖靶200組 │②1400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921│③980921│③克污靈拖靶350組 │③203000 │ 分行、發票日98│日。 │
│ ├────┤④980921│④980921│④克污靈拖靶350組 │④24500 │ 年10月10日、金│ │
│ │代表人:│⑤980924│⑤980924│⑤克污靈拖靶330組 │⑤191400 │ 額136,500元 │ │
│ │陳詠森;│ │ │ │稅金27445 │⑵票號AA0000000 │ │
│ │告訴代理│ │ │ │合計 │ 、玉山銀行二重│ │
│ │人:匡惠│ │ │ │576,345元 │ 分行、發票日98│ │
│ │瑛。 │ │ │ │ │ 年10月25日、金│ │
│ │ │ │ │ │ │ 額200,970元 │ │




│ │ │ │ │ │ │⑶票號AA0000000 │ │
│ │ │ │ │ │ │ 、玉山銀行二重│ │
│ │ │ │ │ │ │ 分行、發票日98│ │
│ │ │ │ │ │ │ 年10月22日、金│ │
│ │ │ │ │ │ │ 額238,875元 │ │
├─┼────┼────┼────┼──────────┼──────┼────────┼─────────────────┤
│11│威利數位│①980826│①980826│①37吋液晶顯示器3台 │①5310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科技有限│②980827│②980827│②42吋液晶顯示器1台 │②22050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③980902│③980902│③42吋液晶顯示器4台 │③88200 │ 分行、發票日98│日。 │
│ ├────┤④980907│④980907│④42吋液晶顯示器4台 │④88200 │ 年10月30日、金│ │
│ │代表人:│⑤980906│⑤980906│⑤42吋液晶顯示器2台 │⑤44100 │ 額220,500元 │ │
│ │賴信德;│⑥980909│⑥980909│⑥42吋液晶顯示器10台│⑥220500 │⑵票號AA0000000 │ │
│ │告訴代理│ │ │ │合計 │ 、玉山銀行二重│ │
│ │人:賴宇│ │ │ │516,150元 │ 分行、發票日98│ │
│ │宏。 │ │ │ │ │ 年10月10日、金│ │
│ │ │ │ │ │ │ 額295,650元 │ │
├─┼────┼────┼────┼──────────┼──────┼────────┼─────────────────┤
│12│捷元股份│①980901│①980901│①WD硬碟15台 │①43313 │無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有限公司│②980904│②980904│②CPU15個 │②4095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③980911│③980911│③CPU5個 │③13650 │ │日。 │
│ │代表人:│ │ │ │合計 │ │ │
│ │黃偉祥;│ │ │ │97,913元 │ │ │
│ │告訴代理│ │ │ │ │ │ │
│ │人:詹家│ │ │ │ │ │ │
│ │宜。 │ │ │ │ │ │ │
├─┼────┼────┼────┼──────────┼──────┼────────┼─────────────────┤
│13│昌達科技│①980729│①980730│①DVD光碟片200筒 │①68250 │⑴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股份有限│②980812│②980813│②DVD光碟片204筒 │②69615 │ 、玉山銀行二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公司 │③981005│③981006│③DVD光碟片400筒 │③136500 │ 分行、發票日98│日。 │
│ ├────┤④981006│④981007│④DVD光碟片200筒 │④68250 │ 年10月10日、金│ │
│ │代表人:│⑤981011│⑤981012│⑤電腦螢幕18台 │⑤94500 │ 額137,865元。 │ │
│ │徐麗琴;│ │ │ │合計 │⑵票號AA0000000 │ │
│ │告訴代理│ │ │ │437,115元 │ 、玉山銀行二重│ │
│ │人:徐三│ │ │ │ │ 分行、發票日98│ │
│ │吉。 │ │ │ │ │ 年10月15日、金│ │
│ │ │ │ │ │ │ 額204,750元 │ │
├─┼────┼────┼────┼──────────┼──────┼────────┼─────────────────┤
│14│寶利登實│①980727│①980801│①影印紙450包 │①42525 │票號ACI0000000、│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業有限公│②980803│②980803│②影印紙300包 │②28350 │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司 │③980806│③980806│③影印紙200包 │③18900 │分行、到期日98年│日。 │




│ ├────┤④980811│④980811│④影印紙300包 │④28350 │10月10日、金額 │ │
│ │代表人:│⑤980819│⑤980819│⑤影印紙300包 │⑤28350 │146,475元 │ │
│ │籃美娥;│⑥980901│⑥980826│⑥影印紙300包 │⑥28350 │ │ │
│ │告訴代理│⑦980901│⑦980902│⑦影印紙300包 │⑦28350 │ │ │
│ │人:林靜│⑧980907│⑧980907│⑧影印紙300包 │⑧28350 │ │ │
│ │芳。 │⑨980911│⑨980911│⑨影印紙450包 │⑨42525 │ │ │
│ │ │⑩980916│⑩980916│⑩影印紙200包 │⑩18900 │ │ │
│ │ │⑪980922│⑪980922│⑪影印紙450包 │⑪42525 │ │ │
│ │ │⑫980927│⑫981001│⑫影印紙450包 │⑫42525 │ │ │
│ │ │⑬981008│⑬981008│⑬影印紙350包 │⑬56910 │ │ │
│ │ │ │ │ │合計 │ │ │
│ │ │ │ │ │434,910元 │ │ │
├─┼────┼────┼────┼──────────┼──────┼────────┼─────────────────┤
│15│明暘資訊│①981008│①981008│①筆記型電腦3台 │①82857 │票號AA0000000、 │盧銘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有限公司│②981008│②981008│②筆記型電腦5台 │②147620 │玉山銀行二重分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稅金11524 │、發票日98年10月│日。 │
│ │代表人即│ │ │ │合計 │23日、金額242,00│ │
│ │告訴人:│ │ │ │242,001元 │1元 │ │
│ │李德隆。│ │ │ │ │ │ │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富冠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