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2號
ULDA,101,簡,2,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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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周明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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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