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4號
ULDV,101,除,104,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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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森詠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
代 理 人 黃詩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09月0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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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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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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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101年03月20日 │11,280元 │ANB12468│ │
│ │司 法定代理人張景│行 │ │ │26 │ │
│ │煌 │ │ │ │ │ │
├──┼─────────┼─────────┼───────────┼─────────┼────────┼──┤
│002 │和泰土木包工業 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101年04月15日 │949,900元 │UA019072│ │
│ │責人陳榮彬 │六分行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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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詠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