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2號
ULDV,101,訴,102,201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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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李璟翔即李忠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9 月1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63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裕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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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