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43號
ULDV,101,補,143,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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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簡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計算式:1,800,000 +800,000 =2,600,000 】,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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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