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雄
訴訟代理人 李青樹
黃閔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及按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 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原告清償或繳付最低繳款金額,逾期應自入帳日(每月一日)起按日利率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八十九年六月至 八十九年八月止,於特約商店共消費記帳新台幣拾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未按期給 付,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如數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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