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812號
ULDV,101,繼,812,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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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盧琬儀
      盧琬婷
      盧冠宏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盧漢杰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敏鈴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 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盧進長於民國101 年08月16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鄰○○街107 巷3 號 」,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 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案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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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