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804號
ULDV,101,繼,804,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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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許吉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良時(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麥寮鄉三盛村8 鄰三盛41號之1 ),於101 年07月28日死亡,並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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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