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李銘哲
法定代理人 廖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李昭憲係於民國101 年4 月7 日死 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請人之親權即歸屬生母廖美宏 行使,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於101 年4 月18日即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由生母廖美宏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登記,是 聲請人至遲當日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於該日即應已知悉其得繼承,卻遲至10 1 年9 月27日始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逾3 個月之期限,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僅負限定繼承責任】: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已逾3 個月之期限,其陳報遺產 清冊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業如前述,然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人仍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併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