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923號
TCEV,90,中小,923,200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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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九二三號
  原   告 陳嬿宇即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九日,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OZ─八八九號營業用自小客車一部使用,約定每日應繳 付租金伍佰元,原告另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交付車牌號碼U六─二五0號營業 用小客車予被告使用,被告依約即有繳交租金之義務,惟竟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 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積欠車號OZ─八八九號小客車之租金共計新台幣(下同 )八萬三千元,以及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承租車號U六─二五0號小客車之租金 共計一萬五千元迄未繳納,且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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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