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73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債 務 人 陳雨晴
陳林腰
一、債務人陳雨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70元,債
務人陳林腰就其中之5,085 元對債權人負給付責任;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
出以陳林腰為陳雨晴連帶保證人之結欠醫療費用償還約定書
,患者陳雨晴於民國(下同)100 年2 月19日至100 年3 月
24日止在債權人處就醫結欠款醫療費用為5,085 元,並約定
連帶保證人願與患者就患者離院前所結欠之就醫費用(包含
門診、急診、住院)負連帶責任。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住院收
費收據,債務人陳雨晴於100 年3 月24日已出院,費用為5,
085 元。則債務人陳林腰僅於該次出院前之費用負連帶保證
責任。而債務人陳雨晴另於100 年3 月30日住院至100 年4
月29日費用為4,985 元,不在債務人陳林腰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之範圍內,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林腰請求逾5,085 元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