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595號
TCEV,90,中小,595,20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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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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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