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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