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0年度,291號
TCEV,90,中小,291,200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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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陸
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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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杰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