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0年度,1號
ULDV,100,重國,1,201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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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6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684,8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30,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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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