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汪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620 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犯下強盜案,深感懊悔,但勇於面對 司法,絕不逃避。惟聲請人為家中獨子,父母已經80餘歲, 身體欠佳,又有三名子女在外求學,年邁雙親需人照料,且 因遠在宜蘭,每次前來探視聲請人,均舟車勞頓,如聲請人 可以交保,則日後服刑即可就近至宜蘭監獄,方便家人探視 。另聲請人所經營之「檸檬樹西點麵包工坊」,人手短缺, 又所經營之「三星蔥蛋捲工廠」復遭聲請人之合夥人取走貨 款,導致跳票,盼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必將於交保 期間,努力工作,並向被害人致歉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聲請人所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聲請人前有強 盜、妨害公務等前科,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躲避重刑而逃匿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自101 年8 月29日起,予以執行羈押。三、本院認為聲請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亦無從確信 其得以具保而可擔保聲請人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且聲請人 所犯本件加重強盜犯行,係自其住所地宜蘭縣遠道前來本地 犯案,其為免除地緣關係牽累之用意甚深,逃匿可能性較高 ,確有續行羈押之必要性。又聲請人家中父母雖然年邁,子 女雖在就學,但尚有其妻或親人可以提供照護,另其經營事 業狀況或日後入監所在地問題,均非聲請停止羈押之適當理 由,況聲請人日後服刑如有移監需求,亦可依「監獄受刑人 移監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之。故所提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