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3號
MLDV,101,訴,383,201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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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陳西榮
被   告 洪庚榮
      洪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92,6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 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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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