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24號
MLDV,101,補,824,2012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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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黃脩盛

被 告 陳碧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原告主張訴之聲明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510,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48,000元,合計共55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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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