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21號
MLDV,101,補,821,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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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鍾春雲
61巷16弄18號
鍾春龍
1號
鍾春泉
彭鍾鳳妹
6號
鍾徐金梅
巷16弄2號
鍾仁盛
鍾方盛
37巷99號5樓
鍾佑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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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