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李俐蓉
被 告 邱泳鈞
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
,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